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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作则”还要“以法作则”

2000-11-21 来源:光明日报 曹家新 我有话说

时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领导干部越来越多了,他们以身作则,清正廉洁,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受到了群众的称赞。

然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还不够,在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今天,还应该强调以法作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带头遵纪守法,而且事事都要以法为准则,不能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视法律威严的人,不但过去有,现在仍未绝迹。某地发生了一起恶性毁林事件,肇事者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由于领导出面讲情,使这起违法事件不了了之,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这样的例子不少。成克杰的招呼,使不法商人轻而易举获得了土地批件、工程项目、银行贷款及紧张物资指标;许运鸿的交待,迫使宁波日报社买下价高却不适用的办公大楼,损失惨重;胡长清12次亲自出面向有关部门递条子,回回都有人硬着头皮给他买账。领导的“批条”或口头指示,往往在我们这个法治还不很健全的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做好表率,以法作则,应该是对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各级领导。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领导干部应做到“以身作则”和“以法作则”并重,才能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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